200911,日本職棒開始實施新版野球協約。在日職的歷史中,是相當重要的變革。球季中,選手工會依慣例在官方網站公佈野球協約全文,筆者當然迫不及待地拿來研讀。說實在,我的感想只有兩個字:失望!所謂的新版協約並不是重新撰寫,而是將原有協約進行大幅度的修正。只改善組織架構上長久存在的問題,其他部分幾乎沒有變動,無法讓人感受到誠意和遠見。

 

 

野球協約之誕生

 

野球協約的全名為「日本職業野球協約」,是日本職棒的憲法。原本直譯成中文應該是「日本職棒協約」,不過通常還是依循日本方面的慣用縮寫,稱為野球協約。要討論協約的內容,首先得了解協約誕生的歷史背景。

 

1949年底日職分裂為兩聯盟後,隨即展開嚴重的惡性挖角大戰。極度混亂的狀況,甚至驚動了當時佔領日本的聯合國部隊最高司令官總司令部(GHQ)。熱愛棒球的GHQ經濟科學局William Frederick Murcutt局長,於是在1950126發表聲明,希望能掃除不當挖角的行為,並且提出舉辦總冠軍戰和明星賽、設置最高管理者等建議。1951224,對於仍未平息的鬥爭局面,Murcutt再次提出成立統轄兩聯盟的單位,以及設置最高長官(commissioner,以下稱為首長)的意見。

 

三天後,兩聯盟召開緊急協議會,決定成立日本職棒組織並設置首長。作為日本職棒組織運作之基本大法的野球協約,於1951621誕生。由於是為了整合兩聯盟而製作的規範,因此最初的內容只有舊版協約的第一、二、三、五章,分別是總則、首長、實行委員會、首長事務局。與選手契約相關的第八到十三章,是在19521214生效。至於其他章節,也都是日後逐漸增補或修改。例如第四章的老闆會議,是到了19651222才實施。

 

其中特別值得注意的是,和首長職權相關的兩章,最後一次的修改日期為1971108,距今已接近三十年。可想而知,部分內容需要隨時代更新。而且或許是因為球團老闆們不願釋出太多權力,把條文寫得含糊不清,使得首長的身份地位及職責歸屬更加曖昧。在實際的執行面上,更是成為球團老闆們的傀儡,甚至可以說是特定球團的代言人。過去便有能夠成為首長的人選,一定是巨人球團推薦,或者先經過巨人球團點頭同意之說法。

 

如果總是天下太平,大家對於野球協約的缺失還可以睜一隻眼閉一隻眼。但很不幸地,2004年由於有球團執意合併引發球界風暴。大家希望當時的首長根來泰周能出來主持公道,沒想到法學背景出身的根來,卻拿著協約說自己沒有權限。此舉引發各界嘩然,要求他下台的聲浪不斷。風暴平息後,根來轉成積極想修改協約的漏洞,特別是首長權限和組織架構。不過一般認為,他只是想挽回顏面。果然攤開新版協約,前五章幾乎完全修改,但之後除了完全刪除的章節外,只有零星的變動。

 

 

組織權責大幅變動

 

本站2008年的新聞簡評中提過不少次,新版協約對於日職最大的組織改造,便是將央聯和洋聯的事務局都併入日本職棒組織的首長事務局,期望減少領導階層多頭馬車的狀況。除此之外,對於首長、實行委員會、老闆會議等機構的權責劃分,都有更明確的規定。以下簡單介紹幾個筆者認為較重要的地方。

 

首先是明確界定「日本職棒組織」與「社團法人日本野球機構」之關係。原本兩者的差別非常模糊,舊版協約只定義前者的首長身兼後者的會長,但是對兩個單位的關係隻字未提。新版協約則在第一條就明文寫出,前者是後者的內部單位。如果搭配幾乎同時修改的日本野球機構定款【註:即章程】便能夠更清楚地了解,日本野球機構是負責職棒經營發展的團體,日本職棒組織則是其中負責比賽運作的單位。另外,新版協約並沒有保留機構會長由組織首長擔任的規定,不過實行上應該還是會依照慣例。附帶一提,日本野球機構其實早在單一聯盟時代的194831就已經成立,比日本職棒組織還早誕生。

 

其次是列在第四條的組織架構。舊版協約只寫著包括首長、首長事務局、各聯盟會長、以及各聯盟事務局。新版協約則大幅修改成,設置作為合議與議決機關的老闆會議和實行委員會、作為執行機關的首長、作為諮詢機關的調查委員會。在此可以看到三個變化。第一是前面就提到的兩聯盟會長和事務局的裁撤。第二是條文中不只寫出機關名稱,更具體地說明了各機關的功能。至於詳細的職權劃分,則在第二到五章敘述。第三是改善過去職掌劃分曖昧的情形,走向接近三權分立的制度。老闆會議和實行委員會為立法機關,首長無疑是行政機關,調查委員會接近司法機關。

 

然而,這樣的架構只是接近三權分立,並非真正達到三權分立,原因就在於首長的角色。嚴格說來,首長仍然是集三權於一身。而且在新版協約中,能夠行使的權力更大。立法方面,首長身兼實行委員會的主席,具有提案權。司法方面,調查委員會只負責調查和提供意見,真正可以實行制裁權的,仍然是首長。至於老闆會議與實行委員會的分工,新版協約中最重要的變化,是首長改由最高立法機關的老闆會議直接選派,不再經過實行委員會推舉。然而這樣的變更,對於首長可能被當成老闆們的傀儡之缺失,一點都無法改善。

 

第六章的參加資格和第七章的地域權幾乎沒動,是個人最覺得失望的部分。2004年設計的加盟門檻完全沒變,講白一點就是依然太高。日職早就應該突破十二隊了,卻仍在野球協約上畫地自限,這樣只會愈玩愈小。至於地域權方面,之前在旅行的文章中我曾談過,現在的規定會讓二軍很難實施屬地主義。長期來看,對於日職走向小聯盟系統是個很大的阻力。在這兩章沒有積極的作為,是個人會批評新版協約欠缺前瞻性、治標不治本的主因之一。

 

至於和選手契約有關的章節,同樣只有些微的調整。不過,原本這幾章的規定就很詳細,比較沒有修改的必要。根據個人的經驗,許多台灣球迷甚至媒體工作者,對於日職選手的契約規定總是一知半解。事實上,此類問題在野球協約中都找得到答案,不管是舊版或新版皆是如此。我誠心地建議大家,在發揮創意及想像力之前,先查清楚野球協約寫了什麼。

 

 

消失與復佸的章節

 

新版協約後半最大的變化,就是有兩章的內容被完全刪除,只留下一條「另行規定」。分別是第十五章的新人選手之採用,也就是選秀會,以及第二十二章的自由球員。如果了解最近幾年日職的制度改革進度,應該不難想像為何會這麼做。

 

目前選秀和自由球員的規範,是選手工會及日職組織不斷在討論和協商的兩大議題,幾乎每年都在修改相關規定。每次有新的進展,都要經由實行委員會修改協約,再交老闆會議同意,相當費時。如果這兩章改為另行規定,今後的改革工作無疑會順暢不少。舊版協約在增補最後兩章時,便是依此模式進行。分別是第二十三章的構造改革之特例,當中提及育成選手和研修生的部分。還有第二十四章的日本總冠軍戰出場球團決定試合,顧名思義就是季後賽的實施。

 

但是比起既有規定被移開,更讓我注意的,是第十四章的選拔會議重現江湖。原本這章是在1970年誕生,不過到1973年就宣告停止使用,極為短命。製作新版協約時非但沒有被刪除,反倒還有復活的跡象,個人覺得相當意外。

 

在此簡單介紹選拔會議的規定。選拔會議是在選秀會之後的七到十天內舉行,各球團需提出支配下選手的五分之一,作為可被挑選的球員。接著,各球團依照類似選秀會的排序,輪流指名希望的球員,被選中的球員和原球團階不能拒絕。在前兩輪被選中的球員,所屬球隊可獲得一筆選拔金,第一輪200萬日幣,第二輪100萬日幣。如果熟悉MLB的朋友應該可以馬上發現,內容和規則五選秀大同小異,甚至可以說就是日本版的規則五選秀。

 

個人認為,此種制度有機會促進日職的球員流動,讓更多被埋沒的選手獲得發揮的舞台,但是有兩個前提。第一是球團對於球員流動的觀念必須更開明,願意主動挑選需要的球員。第二是選拔會議必須辦得成,不能空有規定卻完全沒打算實施。目前我仍然沒有看到任何準備舉辦選拔會議的消息,只能繼續等待下去。唯一可以確定的是,在新協約實施的元年,條文中規定要進行的活動是否會如期舉行,將會透露出日職修改野球協約是否真心。

 

 

【補充】

 

新版野球協約下載處(日本職棒選手工會官方網站內)

http://jpbpa.net/jpbpa_f.htm?convention/index.htm

建議同時下載2009年版和2009年變更處。此外,網頁下方還有自由球員、統一契約書、美日紳士協定(內含競標制度條文)、選秀會、育成選手、研修生、代理人(球員經紀人)等規定,是找尋日職制度方面資料的寶庫。

 

社團法人日本野球機構定款下載處(社團法人日本野球機構官方網站內)

http://www.npb.or.jp/organization/

相信大家都看得懂漢字,就是第一行的檔案。下面的事業報告書、事業計畫書、損益表等項目很有趣,閒來無事的話可以翻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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